车辆评估案例
【案例】重型自卸货车因交通事故停运56天,法院委托中衡受理停运损失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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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某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56天。为满足案件处理的需要,当地人民法院委托中衡受理停运损失评估工作。
我司接到委托后 ,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案件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人员通过听取有关人员对评估标的停运损失情况介绍,了解评估标的出险日期、进厂维修日期、出厂日期等情况,再对货车行驶的路线进行核实,对评估标的的营运成本及利润进行审核。在当地咨询并核实了多家专业汽车修理厂,确认该货车的维修工期属于正常维修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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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至损失维修结束、事故处理完毕共有56天未能营运。我司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重型自卸货车营运期间的实际成本及实际利润的认定,确定了评估对象的停运损失价值。确定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的情况,起草评估结论书,经过逐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停运损失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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