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评估案例
不一样的交通事故界定——受害者追赶逃逸肇事者致其发生交通事故
摘要:车被撞后对方逃逸,追赶肇事者导致其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如何界定呢?
今天中衡受理一起车辆损失评估的的案子,但是这个交通事故有点不一样。一辆现代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现擦碰,现代车在明知自己碰到出租车后还继续往前开,出租车看现代车肇事逃逸就追了上去,最后导致现代车撞到护栏。
为什么说这个交通事故有点不一样呢,因为交通事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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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上网找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给大家看一下:
姚某与李某是同学,2017年8月9日下午,李某骑摩托车搭乘同学姚某一同回家,行驶至巫溪县一家百货商场附近时与田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李某明知自己擦挂他人轿车仍然继续前行,田某紧追其后。行至巫溪县城区滨河北路太平路口一平直路段处时,李某骑摩托车与道路北侧路肩发生擦撞,后撞在刘某停放在道路北侧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上,造成姚某与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车辆受损。
2017年9月19日,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刘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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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事故是因为田某驾驶车辆追赶造成的,所以田某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田某在整个追赶过程中未对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轿车也并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李某发现轿车在追赶后,不但未停下摩托车反而继续超速行驶,甚至在发现田某的轿车放慢追赶速度之后,由于内心害怕及姚某催促,仍未放慢行驶速度,致使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田某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逃逸,作为受害的车主,去追肇事者,一旦追出祸事,追车一方只要属于合理自助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交通事故界定就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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