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案例
施工的时候从高处坠伤,造成骨折,内固定治疗,多久做鉴定呢?这是中衡易赔客服最近接到了咨询电话,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与其取得联系,沟通够知道需要做工伤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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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丁某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受伤至今已经近一年,虽然需要二次手术拿出内固定,但是已经达到鉴定时间了,当面委托,带着身份证,病例,片子等材料。据被鉴定人丁某本人笔述:2016年10月某日,丁某在某新城因工作时摔伤。现委托本鉴定中心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当场为被鉴定人丁某做体格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神志清,精神可。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压痛。脊柱正常生理弯曲存在,无脊柱畸形,双侧胸廓未及明显凹陷隆起畸形,挤压征(-),腰1椎体及椎旁突压痛(+),叩击痛(+),腰背部见一13.0cm纵行条状瘢痕,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丁某于2016年10月某日因工作时受伤,经医院检查和治疗,并诊断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经本鉴定中心法医复阅影像片、结合病历记载、及本次检查验证,L1椎体爆裂性骨折,压缩程度1/2以上,符合临床诊断。
综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标准,被鉴定人丁某转因工作时受伤致L1椎体爆裂性骨折,压缩程度1/2以上,符合5.8.2.13)条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余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丁某因工作时受伤致多发伤,临床给予手术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康复。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2条之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丁某因工作致多发伤,于2016年10月10日在连硬外麻醉下行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术,目前内固定仍在位,适当时候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参照《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综合评估,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10000(壹萬)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丁某因工作时受伤致L1椎体爆裂性骨折,压缩程度1/2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丁某因工作时受伤致多发伤,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丁某的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10000(壹萬)元。
最后被鉴定人丁某凭借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工作时坠伤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的鉴定报告,成功让丁某拿到理赔款,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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