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案例
芜湖的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通过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报告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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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易赔客服接到芜湖张先生的咨询电话,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咨询做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中衡易赔客服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与其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后,张先生很快下委托书。
据张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17年01月某日,被鉴定人张显示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为其做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司法鉴定。
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张先生于2017年1月某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入院,经医院检查和手术治疗,并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2、3跖骨骨折、右下肢皮肤擦伤。结合病历记载、影像片显示及本中心检查验证,符合临床诊断。
被鉴定人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临床于腰麻下行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髌骨爪内固定术,目前本中心检查见其左膝关节活动受限,经测算其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及25%),现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第4.10.10 i)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2、3跖骨骨折、右下肢皮肤擦伤等,临床给予对症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康复。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2 b)、10.2.18 a)等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被鉴定人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于2017.1.22上午在腰麻下行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髌骨爪内固定术,现内固定在位,后期尚需在适当时候取出其内固定物,根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第10.7 a)条,参考《安徽医疗服务价格》并咨询相关科室后综合评定,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相关费用为人民币6000(陆仟)元。
最后张先生凭借中衡司法鉴中心出具的这份交通事故致伤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报告,成功拿到理赔款,十分感谢中衡易赔的贴心服务与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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