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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案例

交通事故伤的不重只赔医药费?通过三期鉴定也可以得到一定补偿哦!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18     浏览次数: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车流量是日益的增加,稍不留神就会发生交通事故,这不魏女士在十字路口被车撞,伤的不重但是工作生活都有收到影响,除了医药费外,通过三期鉴定也会得到一定补偿。

中衡易赔客服接到魏女士的咨询电话,被车撞了但是伤的不重,咨询除了医药费外还能拿到其他补偿吗?客服回答道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做三期鉴定来得到一定补偿。随即安排中衡易赔服务商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与之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后很快正式下委托书。下面是详细的报告内容。

据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340104120164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摘录:2016年12月某日,被鉴定人魏女士于屯溪路与西园路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本中心受被鉴定人委托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资料摘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门诊病历(ID号C00122XXXX)摘要:

2016年12月某日:车祸致左踝疼痛半小时,查体:左踝肿胀明显,局部压痛(+),以外踝部最明显。左踝关节因疼痛活动受限,左足趾活动正常。左足背动脉搏动尚可,患肢末梢血运及感觉尚可。初步诊断:左踝外伤。完善相关检查,予以石膏固定术治疗。

2016年12月日:初步诊断:左外踝骨折。

2017年01月日: 左踝关节石膏固定在位,左足末梢血运及感觉良好。

2017年03月日:左踝疼痛伴活动受限肿胀3月,查体:左踝肿胀明显,外踝压痛(+),左踝跟腱处肌肉压痛(+)。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汪法医、赵主任

鉴定日期:2017年09月某日

鉴定地点:本中心法医临床检查室

鉴定内容:对被鉴定人魏女士进行体格检查

鉴定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鉴定仪器:直尺、比例尺等

鉴定检材: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第3401041201647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门诊病历1份,影像片1张

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检查结果:被鉴定人神清,精神可,发育正常,营养中等,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压痛。左踝外侧见一1.5cm×1.0cm大小瘢痕。余未见明显异常。

阅片记录: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

2016年12月某日X片(片号178XXXX)示:左外踝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魏女士于2016年12月某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经医院检查治疗后诊断为:左外踝骨折。结合病历记载、影像片显示及本中心检查验证,符合临床诊断。临床行左踝石膏固定术治疗。目前本鉴定中心查体见其左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

综上,被鉴定人魏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左外踝骨折等,临床给予对症治疗,在家休养康复。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5.a]条之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魏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左外踝骨折,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最后,魏女士凭借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此次交通事故受伤的三期报告,成功的拿到补偿金,维护了记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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