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案例
有的时候遵守交通规则也会发生事故,走路走的好好的也能被车撞,受伤了不说工作也耽误了。这样的时候就要做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枝)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
最近中衡易赔客服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走路时被车撞,对方全责。由于对方买了车险,保险公司让她找个资质健全的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才会赔偿,不然只赔偿医药费。她经朋友介绍知道了中衡易赔,是上市公司中衡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专业解决理赔技术难题,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平台,中衡易赔的服务商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伤残鉴定这方面口碑高筑。中衡易赔客服立即安排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后很快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来处理该案件。
据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公交认字[2016]第3402232016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6年10月某日晚上,被鉴定人梁女士步行途经G318线某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下面是梁女士详细的鉴定报告。
〔病历摘要〕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出院记录摘要:
车祸致右下肢皮肤撕脱伴疼痛、活动障碍3小时入院,面部肿胀明显,右侧裂口缝合后对合良好,右小腿下端内侧皮肤全层撕脱,大小约8*3cm,基底可腓骨端段外露,肌肉筋膜组织不规则撕裂,患肢肿胀明显,膝关节活动可,足背动脉搏动存在,皮温正常。
入院后给予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给予积极对症治疗,于入院第二日在麻醉下行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闭合复位内固定+清创术+负压引流术,半月后在麻醉下行右小腿肉芽创面清创术,一个月后在麻醉下行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镇痛,抗凝等积极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多发伤,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右腓骨下段及内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上颌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
〔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梁女士进行法医学检查。
〔体格检查〕
主诉:右踝处疼痛,阴雨天气时疼痛症状明显,不能长时间行走,右面部仍有疼痛。
检见:神志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颌面部大致对称,右上颌骨处压痛(+),颈软活动可,胸腹(-);右小腿及右足青紫肿胀,右胫前至内踝处见一12.0×2.0cm2不规则瘢痕,压痛(+),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测得活动度:背屈5°(左侧对照25°)、跖屈5°(左侧对照45°),余肢活动可、肌力及肌张力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四、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材料,结合病历记载、影像片显示及本次检查验证,分析如下:被鉴定人梁女士于2016年10月某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检查和手术治疗,并诊断为:多发伤、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右腓骨下段及内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上颌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临床行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闭合复位内固定+清创术+负压引流术、右小腿肉芽创面清创术、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被鉴定人存有右踝处压痛(+),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比照踝关节权重指数,经测算,其右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不足25%)。
综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OO2)鉴定标准第4.10.10 i)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梁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右腓骨下段及内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临床行手术治疗,现遗留右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梁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临床给予对症治疗。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5.4.3 b]、[10.2.14 c]等规定,予以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被鉴定人梁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临床行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仍在位,适当时候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参照《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目前《安徽医疗价格》综合评估,建议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7000(柒仟)元,或待实际发生。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梁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右腓骨下段及内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临床行手术治疗,现遗留右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梁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被鉴定人梁女士的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7000(柒仟)元,或待实际发生。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报告,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公平公正鉴定,赢得了梁女士与保险公司的高度认可,很快进行理赔,维护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更多阅读:从专业角度给您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