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案例
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当案件事实涉及诸如医疗等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时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给出鉴定意见以作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查明事实得出结论的重要参考。几天前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方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从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明而败诉的案件。
案情
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6月15日,刘某突发头痛、恶心被家属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从头颅cat检查中发现刘某颅内左侧有动脉瘤。医院向刘某家属告知病情,并说明颅内手术难度大、风险高,需请上一级医院的外科专家手术治疗且颅内动脉瘤随时可能再出血破裂危及生命。家属经商议后同意手术并表示理解该病的风险性。医院安排后决定于当月21日下午为刘某进行动脉瘤夹闭术,并积极进行术前准备。然而当月21日上午,刘某突发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昏迷,抽搐,双侧瞳孔扩散,随即呼吸衰竭、心跳停止,经积极抢救后刘某心跳恢复。随后医院将刘某转入监护室继续抢救治疗夜间刘某多次出现心跳停止,经多次积极抢救后,刘某于当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刘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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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家属拒绝司法鉴定
刘某家属在起诉状内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刘某的死亡是由于医院延误治疗造成的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辩称刘某的死亡属颅内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所致,医院治疗及各种抢救措施符合治疗原则,拒绝赔偿。随后法官告诉刘某家属,其有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权利,但刘某家属因法律知识欠缺,拒绝申请司法鉴定。随后医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对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因刘某家属拒不提交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机构将该鉴定申请退回法院。因无法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
医院不需承担责任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法律条文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由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鉴定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非常重要。
本案中刘某在医院诊疗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但刘某家属拒绝鉴定并且在医院申请鉴定时刘某家属不配合不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从而无法确定对于刘某的死亡医院是否有过错、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另一方面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在刘某病情恶化后,及时向上一级医院申请专家实施手术并经刘某家属同意,并向刘某及其家属说明医疗风险这证明医院尽到告知义务和合理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上刘某家属自愿放弃医疗过错鉴定,且不配合被告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原告应当承担被告存在治疗过错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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