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24
一、营运车辆停运是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停运期间所导致的合理营运损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的。
二、申请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列明:被评估车辆的车牌、型号;委托评估基准期间(停运期间);评估范围、目的和要求;委托评估日期及委托单位名称等;
2、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4、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扣留车辆需提供扣留期间证明;
6、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
7、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8、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
9、由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事故车辆维修进、出厂的时间证明;
10、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成本、各项费用数额等证明材料;
11、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简要文字说明;
12、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部分材料提供与原件对比后的复印件即可,但需要委托方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车辆登记人以外的人前来办理委托评估手续的,应提供车辆登记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停运损失主张的三个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三个关键词:“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车辆修复期间”、“合理停运损失”。
1、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依法进行营运的车辆,即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只有依照法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营运车辆,才属于法律上可主张停运损失的主体。对于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的车辆,如违法经营的“黑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害,而致使不能展开继续“盈利”活动的,这种经营活动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故不能主张相关停运损失。
2、车辆修复期间
必须是车辆受到损坏,被损车辆修复期间。
3、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如何计算“合理的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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