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以后,都会对其进行维修,但是如果车辆维修费用高于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那怎么办,还有必要维修吗?
为满足案件审理需要,某市人民法院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依法对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残值价格进行评估工作,为案件审理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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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接受委托后,即刻安排评估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实地查勘,了解评估标的出险日期、时间、事故原因、损失和施救等情况。评估标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于2019年某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无责任,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车身、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车身电器等发生严重损坏,车辆维修产生费用已高于车辆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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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车辆已无维修价值,另评估人员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了调查和询价工作,取得同类型车辆因使用情况造成车辆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的相关资料,结合该车辆的事故情况、使用年限、使用状况等,另询价机动车拍卖公司,结合车辆残值率调整系数表,得出车辆残值金额,确定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的情况,起草评估结论书,经过逐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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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对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也就是说,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和财产性质,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费用、成本过高的,应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不应再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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