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1
中衡易赔客服最近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是某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张某工作中受伤在手术治疗后康复训练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张某二次骨折,需要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二次受伤后的伤残、三期、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中衡易赔客服立即安排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与其取得联系,很快接到该法院的委托涵。次日伤者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据被鉴定人陈述及《民事起诉状》记载:2015年9月某日,被鉴定人张某因工伤造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由安徽省某县人民医院转入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某日进行“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5年10月某日转入某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进行功能性锻炼康复项目。2015年11月某日上午在医院做关节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左股骨干骨折,于2015年11月某日行“髂骨取骨+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错参与度56%-95%。现合肥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含内固定取出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鉴定,其中伤残等级要求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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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对被鉴定人张某进行体格检查,结果显示:
主诉:左膝关节弯曲困难,不能坐矮凳,行走不便。
检见:膝踝关节矫形器穿戴在位,跛行入室受检。神志清,精神可。头颅无畸形,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压痛。左大腿中段外侧见一15.0cm长条形手术瘢痕,压痛(±),左大腿下段累及膝关节处见一14.0cm长条形手术瘢痕,压痛(+),左膝关节活动功能明显受限,测得活动度:屈曲30°(右侧对照140°),余关节活动尚可。余未见明显异常。
最终得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目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的后遗症,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张某左股骨干骨折,临床行手术治疗,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张某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共需人民币16000(壹万陆仟)元;其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暂不能明确,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再行计算。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的这份工伤后治疗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二次伤害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医疗费的司法鉴定报告,赢得了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很快接案,顺利理赔。更多阅读:工作时摔伤内固定治疗需要多久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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